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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森林消防车通行收费站有关问题的通知
信息来源:消防车改装厂  发布时间:2009/7/16 8:33:19  浏览次数:7447

    省公路局、昆明、曲靖、文山、昭通、开远、思茅、景洪、玉溪、大理、丽江、保山、芒市、楚雄公路管理总段、各地州、市森林防火指挥部:

    为切实加强森林防火工作,减少森林火灾的损失,保证预防和扑救工作的及时性,根据《云南省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和《云南省森林消防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云南气候及森林火灾高峰期的特点,现就森林消防车通行收费站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持有云南省森林防火部门发放的专用证,且装有红色警灯、警报器,车身为红色并有“森林消防”字样的消防专用车,在防火期(每年12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内,通行收费站时免交通行费。

    二、对执行火灾扑救任务的消防车辆,通行收费站免交通行费,对未执行特殊紧急任务的按规定交费。

    三、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要加强森林消防专用车管理,必须专车专用,不得擅自涂改车身颜色,拆除警灯器,改变车辆用途,一经发现,将取消其森林消防车优先。

    四、持有消防车专用证的车辆必须车证相符,不得用于其他车辆,不得相互换用,通行收费站时应当主动停车查验,如发现车辆与证件不符时应交费通行。

    五、本通知解释权属云南省交通厅。

 

                                                                         云南省林业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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