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为水泥墩挡住了消防车延误了救火,致使自己的蘑菇园被大火烧个精光,李某将水泥墩的所有者某村委会告上了法庭,想讨个说法。近日,包河区法院审结了这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事情还要从前年说起,2010年11月21日17时20分左右,李某种植的蘑菇大棚起火,随后合肥市公安消防支队接到火灾报警,迅速调集水罐消防车到场灭火。当消防车行至合肥市包河区某道路时,被设置在道路两侧的水泥墩所阻,后消防队员只能从位于李某种植蘑菇大棚对面的某厂内接水管将余火扑灭。火灾过火面积2000平方米,烧损李某的蘑菇大棚及部分生活用品。
2011年2月,李某认为道路两侧的水泥墩系某村委会设置,造成消防人员未及时灭火,扩大了自己的损失,故将该村委会告上法庭,要求村委会赔偿自己的全部损失。
法院认为,因火灾现场变动,无法查明李某种植的蘑菇大棚发生火灾的原因,也无法确认其财产受损情况。对于李某所诉称的水泥墩也非该村委会设置,并从李某提供的证据材料反映即使水泥墩不阻挡消防车通行,消防车按时到达也不能保证李某财产不受损失。且在法院勘察现场过程中,李某表示知道该设置水泥墩的道路不是通向所种植蘑菇大棚的唯一道路,只不过报火警的不是其本人,所以消防车未能从其他道路到达火灾现场。所以法院驳回了李某的请求。 以上是消防车厂家快讯,从以上新闻也引发出我们的一段思考,如果水泥墩是居季会设置的,这条路也是通向火灾地点的唯一路径的话,村委会需经对此负责吗? |